宜蘭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觀光旅遊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觀光旅遊事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觀光旅遊事業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服務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營旅館商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
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公司行號不依本章程第六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由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
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
萬元以下罰鍰。
第 八 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
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九 條:本會每一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為限,會費等級另定之。
第 十 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
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
表資格。
第 十一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二 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
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四 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照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閉,得
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
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
鍰。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後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
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
,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十八 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綜理會務並
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常務監事一人。
第 二十 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理
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再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必要時並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及理事均得依分工之原則,分別擔任實際工作。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七條:常務監事經常執行監察職務,並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兩次者。
四、執行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
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撤免者。
六、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會章程規定或商業團體法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三十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
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
,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
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
席。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
之。
第 四十 條:本會得視事實之需要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四十一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
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會費:分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種,其徵收標準由會員大會訂定之。
二、委託收益。
三、期金之孳息。
四、捐助費。
五、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六、上列各項經費,會員退費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之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編製完成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宜蘭縣政府核備。
第四十五條:本會解散時,清算賸餘之產財,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若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
解散者,歸屬於所加入之縣商業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宜蘭縣政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